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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考古学 中国考古学原理

奇闻异事 发布日期: 2023-03-11 浏览:

中国的考古法制从创立至今已近百年,有百年的发展,也有百年的辉煌。至此,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考古法律体系。

一、开端:考古法律制度的雏形。

中国现代田野考古始于1921年,考古法制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文物保护指令—— 《古物保存法》。关于考古发掘的重要事项如下:所有埋藏在地下和从地下露出的古物将归国家所有;古物挖掘机构应报请中央古物保存委员会审查,取得执照后方可挖掘,无证挖掘古物视为盗窃;参加考古发掘的外国学术团体或专业人员应事先申请批准;中央古物保存委员会派员监督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报告、研究和保存;文物出国研究的审批、出境护照及时限。这些内容是考古法制建设初期相关法规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之后,国民政府行政院陆续公布《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 《采掘古物规则》,增强了该法考古发掘条款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上述法规是近代中国考古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号指示中,要求发掘古物须经教育部批准。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考古发掘,意义重大。

第二,启动:中国考古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成立后,一切都有待完成。政治经济和文物事业的发展要求新政权迅速创建自己的文物法规。继承解放区文物法规建设的传统,借鉴民国考古法规中科学合理的内容,我国文物法规不断制定、实施和发展,考古法规也在其中。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考古工作的法令,确立了新中国考古发掘的一系列原则和重要法律制度,对后来的考古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办法》参考了近代以来国内外的通行做法,规定考古发掘必须经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这是区分合法考古和非法考古的重要标准,但当时并没有区分主动考古和配合基建考古;为保证考古发掘的顺利进行,提高科学水平,规定了考古发掘的必要条件;还规定发掘报告应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完成,这既是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完成的科学程序,也是检验考古发掘项目成果的重要尺度。

特别是《办法》提出“地下埋藏、发掘的古物和标本,归国家所有”,强调地下文物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否则国家挖掘地下文物将没有法律依据,挖掘出来的文物由国家保存、研究和展出,没有法律依据;禁止、惩治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一五期间,在基本建设中不断发现重要文物,急需抢救、发掘和保护。因此,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局发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号(以下简称《指示》),提出了在预定施工地点提前进行调查钻探、清理发掘等重要措施,确立了配合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发掘、保护和保存的重要原则。此后的考古实践一直坚持这个方向。196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方针。这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政策,是符合国情和文物保护实际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政策。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号(以下简称《条例》),共18条,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文物行政法规,为新中国文物法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中第7条至第10条涉及考古发掘。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发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必须事先进行考古勘探。上述规定对保护作为中华文明发展重要标志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不仅有利于保护地下遗迹免受工程破坏,也有利于保护地下遗迹可能造成的地基不稳定等隐患。它们符合“两个有利于”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

《条例》规定,考古所需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部门分别列入预算和劳动力计划。在计划经济时代,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什么都不能实施。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保证了与建筑工程考古合作的必要条件。

《条例》规定,不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在发掘前报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批。鉴于当时文物部门考古力量薄弱,考古力量主要集中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这一制度设计既满足了考古发掘的科学要求,又履行了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考古审批条例影响深远。

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颁布了《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根据1961年《条例》制定的专门考古法规,也是对1950年《暂行办法》的调整、补充和发展。

《办法》首次明确了需要考古发掘的两种情况,一是解决学术问题,二是配合基本建设项目;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可以“挖掘”古遗址,但禁止挖掘古墓葬,以防破坏墓葬的完整性和科学价值。因自然灾害造成古遗址、古墓葬部分损毁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报文化部备案,防止更大范围的损毁和损失。

《办法》要求在考古发掘申请书中写入“对可能出土的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准备”,旨在防止重要出土文物因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而被损坏甚至破坏。这是一项重要的技术

综上所述,新中国考古发掘法规的建立、规范和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1961年《考古工作条例》和1964年《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考古发掘法律法规的初步建立,为我国考古法制的深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发展:完善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考古法律体系。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1982年《文物保护法》),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我国文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依法保护和管理文物的新征程。该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关于考古发掘的规定是对1961年《条例》和1964年《办法》的补充和丰富。

1982年,《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内水和领水内遗留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上述规定是考古发掘、研究和保护的一系列规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所有考古发掘都必须报批。”这是合法与非法挖掘的法律界限。法律还特别规定,出土文物要经过批准才能使用。这是一个新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其根本依据是埋藏在地下和出土的文物全部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当时符合文物安全要求的文物库房并不多,文物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专业人员也非常缺乏。上述规定既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也是对文物保护、研究和发挥其功能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规律性,其价值和意义重大而深远。

1983年2月4日,文化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确定和完善了发掘单位的资格、发掘项目的申请和考古发掘的许可制度,是保证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保证考古发掘质量,提高科学水平的重要保证。

《申请表》要求填写的14项内容,是对1950年《暂行办法》和1964年《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内容的调整、充实和规范,从整体上发展了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认定、项目许可和许可证制度。

1984年5月10日,文化部发布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号(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包括考古调查和考古钻探、遗址发掘、墓葬发掘、发掘资料整理和发掘报告编写、发掘资料管理等内容。它是我国第一部田野考古发掘的科学技术标准,对于保证田野考古发掘的质量,提高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的考古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986年5月29日,文化部颁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的工作条例,对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的任务、工作范围、科学研究、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文物考古工作几十年来贯彻国家文物政策法规,加强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文物考古实践研究经验。《工作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应以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为主。要严格控制为解决学术问题而进行的主动探索。各种抢救发掘要及时进行。”这是基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原则性规定

1989年10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下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文物局负责水下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活动的审批。“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发掘。”“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水下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水下文物保护的行政法规。当时我国水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它在制定时,借鉴了我国文物保护和实地考古工作的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下文物的保存环境、保护和考古工作涉及的特殊情况、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为我国维护水下文物主权和安全、开展水下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990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发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共五章31条,是新中国第一部考古预算定额规定。该方法从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考古专项三种不同情况出发,按照考古专业活动的要求逐项分解,明确了经费的具体定额,加强了考古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虑到不同时期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不同情况,设定一定的范围有利于因地制宜的实施。该办法既是考古预算定额的标准,也是检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进度、要求和质量的标准;它不仅回应了建设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也是评价资金使用效率的依据。对于文物行政部门来说,这种方法不仅是检查考古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有效途径,也是考核考古工作单位业绩的有效方法。

199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第1号令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共22条。该办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涉外考古特别法,是文物考古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确立了中外合作考古中涉外考古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外考古合作交流、加强考古学科建设、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也要看到,这个办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有些规定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比如关于外国留学生参加考古实践和外国人在中国参观文物的规定没有公开接待参观者,这也算是一个时代的标志。

1992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八章50条。其中,“考古发掘”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如何配合建设工程,特别是跨省、区、市的建设工程,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长江三峡库区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协调,国家考古队

1998年,国家文物局发布《考古发掘申请书》。审批办法进一步规定“考古发掘资质分为团体资质和个人领队资质”,明确了二者的责任、关系和条件。条件中作出了人数、工作年限、职称等量化要求,扩充了1983年《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对保证考古发掘质量、提高科学水平十分重要。

1998年7月1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考古发掘申请书》号,共七章33条,对考古资质的审批、项目申请与审批、项目实施以及考古资料和发掘报告的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办法的基本内容沿用了以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被考古实践证明合理有效的相关规定,同时吸收了实施法律法规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因此,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和从业人员,以及考古单位和考古工作者来说,都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管理方法。

1998年7月31日,国家文物局发布《考古发掘管理办法》。针对文物保护、利用和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考古发掘由文物出土单位移交,发掘单位应向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原始记录复印件,以及考古发掘移交后原发掘单位的使用权。为了解决一些单位考古发掘长期不移交的问题。

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该法共八章80条。是对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

“考古发掘”一章继承了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切考古发掘都必须经过批准,考古发掘分为科学研究、合作项目、抢救性发掘和中外合作考古,考古发掘中出土文物的调拨和转移,建设工程和生产劳动中发现的文物必须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考古发掘”一章根据经济社会、文物考古事业的发展和新形势,通过总结和提升考古实践经验和借鉴,丰富和发展了以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进行科学研究的考古发掘,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1982年0755至79000,要求“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建国50年来,考古发掘的领域从社会科学扩展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一些大学也发展了自己的考古力量。上述与时俱进的修订,体现了考古发掘的实际需要和考古学科建设的需要。

考古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规定,是对1982年《文物保护法》条“所需费用和劳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规定的重大修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因此,将考古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是合理的规定。

关于发现文物时报告和保护现场的规定,增加了文物行政部门前往的时限

2020年9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文物保护法》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几代考古人在考古工作和研究中取得的重要成就,深刻阐述了考古工作对于更好地了解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并提出了做好新时期我国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的四项重要任务:“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将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家空间规划。 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可能有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标志着中国考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先考古,后土地流转”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新时期考古法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任务,是新时期考古法规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